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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业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公约

  第八条 各会员有责任及时将信用不良债务人的情况向同业协会通报,并由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通报不良债务人名单和向会员发出警报。在未解除警报前,不得以为争取客户、拓展市场为由向其办理授信业务。
  第九条 对逃废债性质恶劣、金额较大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债权银行提出,同业协会审议,报经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确认后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
  各会员应对提交的用于确认逃废债企业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条 各会员在追讨同一债务人的行动中,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适当情况下,由同业协会协调统一行动。
  第十一条 在追讨同一债务人的行动中,要重视行业整体利益与形象,不以牺牲对方利益,换取自身利益相互利益发生矛盾时,应由协会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同业协会代表会员的共同意志,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逃废金融债务观象严重并不改正的地区和行业,由同业协会宣布为不守信用的地区和行业,各会员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停止办理一切授信业务。
  第十三条 各会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同业协会在核实后,相应提出口头警告、书面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时停止或开除会籍,并提请人民银行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或建议由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外罚。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青海银行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签约单位          签约人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田 寿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张要武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李拴科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   张 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马生魁
  国家开发银行西宁代表处   赵奎明
  西宁市商业银行       崔 军
  青海邮政储汇局       赖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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