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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要提高编制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桉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应做到:省级预算按部门和重大项目编制,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制,省财政对下级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应将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二、加强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政策变化、收支初步安排、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财经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预算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支出表,以及相关说明。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在初审中应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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