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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三、审查全省及省级预算,批准省级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全省预算及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通过的省级预算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监督。省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预计省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省人民政府应在当年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经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超收收入用于安排当年必要支出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应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应对各部门、各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或专项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批复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及预备费的动用、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上级专款的使用、下拨专款、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以及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加强对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及报告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作出决定。
  七、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时依法纠正、处理。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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