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碘盐经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到当地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碘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碘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加工、销售碘盐的,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销售,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贩运非碘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暂扣其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无食盐准运证的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卫生、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互相配合、秉公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没收的盐产品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自然环境(水、土壤等)缺碘、人体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