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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技术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核准范围、方式交易。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及举办技术交易会,举办者应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令停止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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