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可采取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举办交易会或招标、入股、承包、科研生产联合等形式进行。
  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及举办技术交易会,举办者应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从事技术交易。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但应告知所在单位;需利用所在单位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或者内部技术资料的,应经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未经本单位同意,个人不得提供或者转让下列技术成果: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
  (二)本单位准备申报、已经申报或已经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下列技术禁止进入市场交易:
  (一)劣质、虚假技术;
  (二)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健康的;
  (三)侵犯国家、单位和他人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技术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订立后,申请登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研究开发方或转让方或顾问方或服务方,到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在技术合同书上加盖认定登记专用章。
  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可收取认定登记费。收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