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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和查处无效技术合同时,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制定。
  订立技术合同的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接受财政、税务部门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及智力劳动的强度,技术成果使用范围、工业化开发难易程度等,协商确定。
  技术中介报酬和活动经费,由当事人按照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价款、报酬、使用费(含技术中介报酬和活动经费),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价款、使用费(含技术中介报酬和活动经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子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无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的,不能支付以上款项。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技术交易收入应同生产经营性收入及其他非技术交易收入分别记账和纳税;不分别记账的,按非技术交易收入纳税。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应严格成本核算,所得纯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科技再生产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从事技术交易的个人所得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对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个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代售技术合同印花税票。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的,应先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才能申请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凭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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