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银行申请科技贷款、支付有关款项和提取奖励费用;
(二)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
(三)向计划、物资部门申请安排计划、物资;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优惠待遇。
无技术合同和认定登记证明的,不得申请前款各优惠待遇。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依法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二)交易技术实施后,使经济、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三)积极依法引进、消化、吸收省外、国外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八条 技术交易的出让方(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可以从技术交易所得纯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直接有功人员。
技术交易的受让方(包括采用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及发明的)可以从实施该项技术所得净增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直接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令停止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分;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技术合同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消认定登记证明,并协同税务、银行和主管部门追回其套取的减免税金、奖酬金和科技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