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2修正)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域、户口限制,均可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和有关部门确认,可在其注册资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分配权、职工奖惩权、机构设置权、产品经营权、产品定价权等权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