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399名,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选举法第十四条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我省农村、牧区每35600人选举1名省十届人大代表;城镇每8900人选举1名省十届人大代表。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6县共分配省十届人大代表名额271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分配代表名额为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