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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2002)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市政府令〔20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五、第五条修改为:“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六、第六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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