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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改为:“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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