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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2修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了《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震减灾活动。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防震减灾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和支持地震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科技成果,增强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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