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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发[2002]23号 2002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建立温州市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征信、评级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征信机构,是指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及评级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机构经过与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社保、公安、海关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
  (三)企业信用评级,是指征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活动。
  (四)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温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范围内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从事企业信用征信、评级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征信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权威、守密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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