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农民自愿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在农民办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子女人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费,搭售或指定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在农民用水、用电、农机作业、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建设及收视维护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强制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严禁借税费改革之机,将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确定计税价格方案时,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取得农民认可。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人为提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比改革前有所减轻。
三、建立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本着强化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各地都要制定地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建立成本管理制度。价格部门要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成本的有效监管,认真实施经营成本定期报送制度,准确测定社会平均成本,为合理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健全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经政府和价格部门依法审批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价格部门申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经政府和价格部门依法审批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采用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墙报等形式,向经营者和广大农民及时公开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没有按规定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五)建立价格和收费举报制度。各地要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组织力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收费行为。
(六)建立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间接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测,也可试行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监督制度。必要时可通过发布参考价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四、全面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