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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及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等手续时,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他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
  (二)农民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建房,其现行收费项目是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除此之外,对国家明令禁止在农村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国家明令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规范农民建房过程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对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借农民办理建房手续之机,代办建房审批手续、房屋设计、搭售物品等违规行为。
  三、建立健全农民建房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和收费执收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在前阶段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民建房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国土资源和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对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向社会公布。在向农民收取费用时,必须持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将所收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农民建房行政审批行为的规定。各地也要对规范和监督检查农民建房收费行为作出规定。全面建立依法审批、规范收费、有效监督等收费管理制度。
  四、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从严查处乱收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和政府有关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等各项措施和政策交给农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抵制各种乱收费行为的能力。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电视会议精神,把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涉农价费的检查重点,采取巡回督察和重点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重点检查治理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对农民举报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农民。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单位,要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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