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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10、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民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1、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办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联手合作,从事外经贸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分配、使用,有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营企业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需要申请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贸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致,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协调做好出口退税、外汇调换、涉外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民营企业业主、外经贸人员、技术专家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民营企业因商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我市考察、洽谈,可持有关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到市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办理邀请函电等手续;对因公务活动、签证需要必须办理因公护照的,外事部门应予支持办理。民营科技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
  13、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20—30家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利益分配,在税收和收费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团一致。对年销售额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可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给予技改贴息贷款、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重点加以扶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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