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使民间投资者贷款真正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服务意识,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管理办法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要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投资方式的创新步伐
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也可通过协议转让产权(经营权)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对新建的项目,要积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项目。
五、制订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城建、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行业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或提出相应扶持配套政策,以吸引民间投资进入这些行业。具体项目可以按“一项一策”方针,在推出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积极运用财政、税收、价格、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1.价格政策:除国家、省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品种外,价格应放开,原则上应由投资者和市场决定。
2.财政政策:对某些投资大、收益低的公益行业,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投入。
3.税收政策:从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用来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财税部门按该部分投资返还原所得税;个人所得如再投入同类项目,可全额抵扣个人所得税。
4.建设用地政策:根据投资项目的用地性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要行政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
5.水、电、路的配套与收费政策:要象对待重点工程、外资项目一样,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在水、电、路的配套上给予优先安排;按项目性质享受国有单位同等的城建大小配套费减免政策;项目建成后水电收费,应按国有相关企业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