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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有关行业的具体政策
  1.医疗机构
  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纳税,可分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定点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经营,服务价格放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税。
  2.教育机构
  民间投资办学收费标准自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给投资者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允许投资者逐年回收除注册资金外的投资;民间资本建设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在土地征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配套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收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
  3.水厂、污水及垃圾处理
  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垃圾发电,要积极协助投资者做好上级电力部门工作,努力做到全额收购,价格从优。对居民和企业单位都要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垃圾清理、处理费;在现阶段,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费的价格不到位时的运营费用不足部分。
  4.交通(设施)
  对民间投资交通项目要采取特许经营、定期限收费的政策。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凡企业经营收取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符合规划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公路沿线兴办洗车场、服务区、仓储业、做广告等。
  5.民政福利
  对社区普通养老院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允许民间资本创办养老院、老年乐园,设立为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治的医疗服务机构并对外服务;社区老年乐园和政府资助建设的高档次老年乐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全额由投资者出资的高档次老年乐园收费标准自定。
  六、改进政府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改革投资审批制度,减少、简化审批手续。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提高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建立检查记录卡和出示检查证制度,切实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杜绝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对违章检查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民间投资单位有权拒绝和拒缴。
  (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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