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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
 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48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30日

       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

  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调查登记,核实准确的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如下:
  一、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范围
  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额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
  (一)职工住房档案一式两份,分正、副两卷。由职工和配偶单位分别填报,具体内容按档案要求填写。职工工作变动时,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迁移。
  (二)职工住房档案实行两级管理。档案的正卷报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机关房改办),为职工住房的一级档案。档案的副卷留存本单位,为职工住房的二级档案。对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要实行微机管理,并将信息资料拷贝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如果档案内容有变,及时申报更改)。职工住房档案由省直机关房改办统—设计和印制。
  (三)职工住房档案所需材料,除职工住房档案正、副卷之外,还需职工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及配偶所居住的公有住房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职工及配偶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他处住房的公有住房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职工工作过的单位,都需出据职工本人是否分过住房和补贴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建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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