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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附表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技术职称│两院院士│正高职│副高职、取│中级职称、具│初级职称、具│
│    │    │   │得博士学位│有硕士学位的│有学士学位的│
│    │    │   │的    │研究生   │本科毕业生 │
├────┼────┼───┼─────┼──────┼──────┤
│住房使用│  153 │ 90 │  70  │  60   │  50   │
│  面积│    │   │     │      │      │
├────┼────┼───┼─────┼──────┼──────┤
│住房建筑│    │   │     │      │      │
│  面积│  230 │  135│  105  │  90   │  75   │
└────┴────┴───┴─────┴──────┴──────┘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

附表3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 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中级工 │ 初级工(普通工)│
├──────┼─────┼────┼──────┼────────┤
│住房使用面积│  70  │  60 │  50   │  48     │
├──────┼─────┼────┼──────┼────────┤
│住房建筑面积│  105  │  90 │  75   │  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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