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夫妻离婚后住房面积的认定
  夫妻双方离婚的,按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方的住房面积,另一方暂按无房或判决(裁定)的住房面积确定。
  复婚的夫妻住房面积双方合并计算,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退回(由离婚职工与单位签订婚变后住房情况协议书,存入职工住房档案)。
  十一、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认定
  (一)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的按证标示数据核定面积。
  (二)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个人出资部分已办理公产证的,将按当时交款原始收据计算面积。如交款收据上没有标明个人占有面积的,可依据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公产证时档案发票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个人面积。
  十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
  (一)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公有住房拆迁后(含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三、私有房屋面积的认定
  经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差价换房面积的认定
  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五、集资建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