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
土地管理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实施意义的一级规划。严格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贯彻《
土地管理法》、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我省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各地要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修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