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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001年5月至9月,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消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死角”,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2002年以来,我省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峻的火灾形势说明,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基础仍十分薄弱。为了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从2002年5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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