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要求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
6.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及实施步骤
2002年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市、县政府要按照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各市、县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