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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综合治理。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四)督查验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由各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治理结束后,市、县政府要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对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严格按照省消防局《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中落实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消明发[2002]41号)的要求,确保检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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