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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属于治理重点第六项内容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七)对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规定》,强化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特别要督促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工作。
  (三)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使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要将治理情况于2002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辽宁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届时,省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同意,成立辽宁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副省长赵新良,副召集人为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成义、省公安厅副厅长鲁鸿明、省经贸委副主任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才修、省消防局局长张荣昌。成员有省教育厅副厅长朱恩田、省监察厅副厅长金国生、省建设厅副厅长徐铁南、省文化厅副厅长顾玉才、省卫生厅副厅长韩明惠、省广电局副局长许波、省工商局副局长段英琦、省商业局副局长蒋欣、省旅游局副局长曲壮志、沈阳铁路局副局长刘锡刚、民航东北管理局副局长林永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局副局长赵子新担任,副主任由省消防局防火部部长郭树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电话:(024)86200119转3512,3513,3515,3516。传真电话:(024) 86280488。e-mail:xfln11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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