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根据国办发[2002]15号文件有关这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机关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下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登记注册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经贸部门负责对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对未经审批的市场提出处理意见,引导集贸市场改革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整治的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品、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在全面整治的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整治的市场和地区。重点整治那些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逃税严重和排斥监管,成为“独立王国”的集贸市场,以及经营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农副产品、工农业重要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的市场。集贸市场较为集中的沈阳、鞍山两市作为这次整治的重点地区。各市也要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集贸市场,并于3月2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市场报省整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