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快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对国家决定关闭破产和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要纳入原单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各地不得以退休人员比例高为由,拒绝用人单位参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积累率较低、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较高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筹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四、制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和制定下岗并轨人员、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力争在年底前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上述人员应在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其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参加工作年限,可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各级政府要研究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问题。国家决定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从国家下拨的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障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地方政府已经实施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其基本医疗费用的措施。
(三)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凡有条件的,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积极解决职工医疗负担重的问题。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方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快建立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确无缴费能力单位的职工以及享受低保的人群,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可以通过当地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五、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统筹基金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要逐步降低参保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比例,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