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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2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全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国家规定的房改经办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贷款资金来源
  (一)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的住房补贴资金。
  (三)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60%,
  二、贷款用途
  (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三、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是按当地政府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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