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2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全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国家规定的房改经办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贷款资金来源
(一)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的住房补贴资金。
(三)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60%,
二、贷款用途
(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三、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是按当地政府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