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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地申请贷款之日前,需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的证明。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4、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
  各管理中心参照下述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采取职工个人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确定。
  (三)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职工所购自住房总价的80%左右;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购房总价的70%左右;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建筑成本价的 60%,左右;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所需费用的50%左右。
  五、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可通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要为职工贷款提供综合性服务,为暂时不具备抵押、质押物条件的职工,开展分阶段贷款担保。
  (三)采取单位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单位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四)采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需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借款人须有两位以上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固定经济收入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购房情况、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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