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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三)采取单位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采取职工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七、贷款利率
  (一)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利率执行。
  (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本年度利率水平。
  八、贷款程序和职责
  (一)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办理程序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定,建立贷款档案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职工贷款的开户、资金划拨和协助管理中心回收贷款。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评估、他项权利等。
  九、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本息的偿还,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和贷款额度灵活掌握。对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职工,可以按照等额递增还款的方式逐月偿还;对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可以按等额递减还款的方式逐月偿还;对实行年薪制或年终分红的职工,可以按照约定式还款,按年度或其他定期还款的方式偿还。
  (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延期,并出具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中心决定是否延期。
  (三)借款人应遵守贷款合同的条款,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对有偿还能力而没有还款的职工,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十、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
  (一)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职工贷款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承诺制服务并设立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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