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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14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省长 卢瑞华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
       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

  一、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省政府1983年1月8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题目改为:“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一、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的“条例”相应改为“办法”。
  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江大堤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1986年9月9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一)第十三条“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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