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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失效]

  (二)删去第三十条。
  四、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3月31日批准)
  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免征房产税3年”。
  五、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第十一条修改为:“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中的“森林防火期”相应改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六、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1998年4月28日修订)
  (一)第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逾期缴费的,每日按照应缴排污费数额15‰计征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七、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年3月25日发布)
  删去第二条“营运车、船的投放,应按照公有制运输力量为主体,私营和个体运输力量为补充,充分发挥国营专业运输骨干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八、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1991年6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九、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9月25日批准,1997年12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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