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在本省注册的补偿贸易渔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领取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9月10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删去第十六条。
十一、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批准,1998年4月28日以第36号省政府令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可对第四条第(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第四条第(三)项行为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年9月28日发布)
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三、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8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