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
(湘政发[2002]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落实“科教兴湘”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大胆试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办学,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不得以营利为不目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政府新建的学校,在明晰学校产权、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实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
二、民办教育发展重点是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突出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十五”期间,实现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高校有较大发展。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民办学校中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的土地、接纳社会捐助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留足民办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