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民办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要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民办学校要合理支配教育经费,留足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五、对公、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统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纳入本地划片招生范围,也可以实行单独招生;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要列入本地招生计划,并统筹安排招生;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招生。民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
六、民办学校要逐步建立起一支数量适当、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加大聘任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力度。公办学校教师和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到民办学校应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公办教师也可回公办学校竞聘。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凡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有1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凭聘任合同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和教育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和有关人事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教师进修、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由基本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的教育工作者担任学校校长。
七、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建立健全各项办学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要加强诚信建设,杜绝蒙骗欺诈办学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督促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改进和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民办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由省管理;民办专科学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招生、教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应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地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对跨地区设校办班要实行准入制度。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校产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并公布审计结果。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在民办教育中参谋、咨询、引资、交流、沟通信息、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