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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服务商的监督,现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现阶段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贯彻实施深化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对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它对于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公平税负,促进依法治税,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做到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安排、稳步推进、强化检查和监督。对推广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时要着重做好总结、对比、分析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推广工作。
  三、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由纳税人自愿认购的原则,严禁各种形式的强行推销情况的出现,并应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
  四、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有关规定,将此次发票改革的精神、意义、目的、措施,宣传、辅导、培训到每个纳税人。试点单位应于7月31日以前,其他单位于9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在培训工作中,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现象。
  五、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凡在7月31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8月1日起开始使用;其他单位的纳税人,凡在9月30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六、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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