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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
  税控装置产品包括税控发票机、外挂税控器以及其他具有多种功能的税控装置(以下简称:产品)。
  第三条 市局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标准;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产品;
  (三)确定销售范围,服务商主要在划分范围内销售;
  (四)授权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
  (五)制定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并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随时调整;
  (六)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服务商,行使责令制造商更换服务商或由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的权力(以下简称:更换权);
  (七)对于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制造商,行使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至终止继续销售产品的权力(以下简称:终止权);
  (八)监督被授权单位所进行的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区(县)局、分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局、分局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
  (二)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产品认购工作;
  (三)配合服务商和被授权单位做好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回收办理纳税清算的纳税人的税控存储器和税控密码器;
  (五)监督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定期向市局上报进展情况,随时反馈问题。
  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授权单位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密码器和IC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制造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二)提供担保单位,承担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为服务商提供担保,承担其因售后服务不达标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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