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分阶段,按步骤,积极稳妥推进。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税费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省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进行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税费改革政策的实施。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重点优抚对象和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和敬老院支出,由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乡级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收取,由县乡政府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列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范围,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
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规划、布局调整、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要保证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农村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要量力而行,上限控制,实行“一事一议”。村内用工,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一事一议”筹劳,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具体用工范围和数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站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统一规定的义务工,逐年减少,三年内取消。每年减少的义务工数量由省里统一规定。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一事一议”筹劳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属于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计税常年产量,按照1994年—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计税价格,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因素,确定主粮玉米计税价格为每公斤0.76元,并保持相对稳定。计税土地面积,总的原则是据实核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面积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二轮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本着总体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据实确定计税面积。农户计税土地面积,要由农户签字,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县乡政府和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并再次张榜公布。村组机动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面积为实有土地面积。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个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