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业税及其附加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系数为20%,其中社会减免为7%,灾歉减免为13%。减免系数在常年产量8.4%内确定。农业税及其附加一律征收代金。允许农产品收购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农业税附加减免系数这块资金留在村提留中,用于村内两项开支。同时,相应减少乡镇财政对村级的补助。减下来的这块补助资金纳入农业税附加减免系数,与正税减免系数资金分设帐户,统一管理使用。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交叉重复征收的原则,耕地上生产的果用瓜,只征农业税,不征特产税。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无论是耕地还是非耕地生产的水果、花卉、苗木、原木、水产、食用菌,一律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面向农民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尽可能缩小村提留支出缺口的原则,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最高不超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8.4%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按农业税税率不超过常年产量的7%,农业税附加比例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确定;也可以适当下调农业税税率,最低不能低于6%,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40%确定。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不含有特产业收入的国营、乡以上集体企业及部队、机关、学校)。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与正税一并征收。正税和附加征收后,由税务部门按资金性质、管理权限进行划分。正税缴入国库。以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划到乡(镇)农经站,实行乡(镇)代管村使用,由农村审计部门监督。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筹资办法解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 (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切实防止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对不承包耕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提留人均负担水平,缴纳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这部分资金纳入“一事一议”筹资内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