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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建立以地税部门为征收主体、护税协税员为辅的征收管理体制。加大农村税费收缴力度。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应依法予以追缴;要认真落实农业税及其附加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
(四)妥善解决乡村两级收支缺口。农村税费改革后,为确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对因税费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和省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原则,由省直接核定到县,由县核定到乡(镇),实行包干使用。财政转移支付,原则上只对乡(镇)转移支付。对于有一定缺口、开支确有困难的村,由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也要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这项改革。
(五)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实行会计代理制。乡(镇)农经站统一代管村提留及“一事一议”筹资等资金和会计帐目。村级开支实行报帐、审计制度。
(六)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全面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凡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与税费改革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今后,省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无权设立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行服务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税费改革后,对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新增加部分和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监督管理机制,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与税费改革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由省根据中央精神统一研究制定。主要有:税费测算操作规程、乡(镇)机构改革、教育布局调整、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管理、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农业税新增加部分管理使用、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财务管理、农村生产服务性收费管理、乡村债权债务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村级干部设置及补贴标准等。需要完善的主要有:农民承包土地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承担费用及劳务管理等。需要制定和完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要按税费改革试点进程的需要及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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