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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严格税款入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严格税款
 入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36号 2002年5月3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税局《关于严格税款入库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税款入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意见
         (省地税局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税款征收解缴管理。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混淆入库级次、跨地区“借税”、“拉税”、“引税”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利益。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税纪律,维护正常的财税工作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入库制度,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要按照《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和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能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既不能将省级收入混入地、县库,也不能将地县收入混入省级库。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就地缴库的原则,属地征收、入库税款。不能跨地区、跨征管范围“拉税”、“借税”和“引税”,更不能“买卖税款”。各地、县地税机关不能因平衡、调节辖区各征收单位收入任务而异地缴库。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款所属时间征收和入库税款,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寅吃卯粮”。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的检查。县级地税机关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税款征收入库情况的全面检查,地级地税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省地税局每年将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政策法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实事求是地确定地方税收计划,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税,维护财政分配体制和财税工作秩序,不能因局部利益指使地税部门截留不属本级的税收收入或跨地区“借税”、“拉税”。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令其调库纠正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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