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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
 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31号 2002年5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促进水利管理改革,推进水利产业化,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甘政发[1995]9号)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及控制灌溉面积在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利用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各类用户提供的供(排)水服务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积极会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主管部门做好水价的核定工作,促进水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定期检查水价执行情况,制止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随意调整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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