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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水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水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1994]财农字第397号)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以供水价格形式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水管单位要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开据全省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票据,对不用水费专用票据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水费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水管单位统一收缴管理,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统收统管。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费交缴的现金及有关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保证水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当月取得的水费收入应当于次月的15日之前足额存入本单位银行基本帐户,不得隐匿或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水管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生产运行的同时,应认真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作好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留和积累。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归集,定期核算,有效地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经营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水费结余等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供水生产经营收入的净利润弥补。当年水费收入的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做到“以丰补欠”。
  第二十一条 供水生产的利润率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水价政策确定。利润总额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应于年初根据水源情况、用水计划和工程维修改造计划等,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报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实际收支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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