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非农业供水水费收入的利润部分,税后利润的65%由水管单位用于节水改造、新技术推广、扩大新建水利设施,以及与供水服务有关的综合经营发展等;35%上交省、地、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其中省10%、地10%、县15%,统筹用于水利工程更新改造。

第五章 供水业务费

  第三十一条 供水业务费是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所必需的管理费用,是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构成部分。供水业务费由各水管单位在水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缴纳。
  第三十二条 供水业务费的计收比例按水利工程的管理级别、类型分别确定:
  (一)自流工程,按该工程全年水费总收入计算,县属工程省、地、县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提取0.5%、1.0%和2.5%;地属工程省、地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提取1.5%和2.5%;省属工程省水利主管部门提取4%。
  (二)提水工程,按该工程全年水费总收入中扣除提水电费支出后的余额计算,比例为:县属工程省、地、县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提取0.3%、0.7%、和1.5%;地属工程省、地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提取1%和1.5%;省属工程省水利主管部门提取2.5%。
  第三十三条 供水业务费统一由水管单位上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按规定应上交省、地水利主管部门的部分(包括供水业务费与非农业供水利润部分),应按灌溉季节或供水阶段上交,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足额交清。
  第三十四条 水利主管部门收取的供水业务费,视同水利专项事业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调查研究、科学试验、新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宣传、管理设备购置补贴等,但不得用于水利主管部门自身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开支。用供水业务费购置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六章 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利、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水管单位水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对不合理开支和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同时,要加强水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对不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的要及时纠正或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