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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皖办发[2002]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要求,对于规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我省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当前,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进一步推广以及解决土地抛荒的需要,我省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逐渐趋于活跃。但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承包和流转中还存在着一些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地方至今未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未与农户签订并发放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经营权证书,已经签订的地方也存在着合同内容不实、纠纷隐患较多和证书保存率低等问题;少数基层干部政策观念和合同意识不强,随意调整承包权、强行收回承包地、擅自重新丈量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利益;土地流转不规范,一些土地的流转收益被平调、挪用和截留;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和经济规律,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有的则放任自流,不管不问,矛盾纠纷较多。为了认真贯彻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深刻地理解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政策精神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必须长期坚持。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随意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不得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流转土地用于结构调整的要保证不改变农业用途,从事养殖业、林业的要确保能够复耕;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若乡村在土地流转前的开发中有过投入,在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扣除这部分投入后,剩余收益应全部由原承包户所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接包权。
  二、认真整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作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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