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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要对照中发[2001]18号文件,认真检查土地二轮承包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尚未与农户签订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及未发放承包合同证书和经营权证书的,要尽快签订、发放到农户,存在纠纷隐患的要及时消除。今年上半年,市、县要组织力量进行自查,下半年省里将组织重点检查。从2002年开始,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每年要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土地流转应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已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不符合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或不规范的,要认真加以完善。乡村截留、扣缴的土地流转收益,要如数退还给农户。强迫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或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
  少数地方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并已签订合同的,要加以清理和规范。从事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应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充分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广大农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总结、推广农民群众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创造出的好经验,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并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市场等方面为土地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搞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县、乡、村三级是关键。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指导土地流转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流转土地的经营进行科学规划、论证,筛选出有市场、效益好、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业经营项目。对跨区域承包大户,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户口迁入,享有当地村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有条件的乡镇可成立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和咨询网络,并在用水、用电、机耕路修建、农田整治等方面为农户提供必要的扶持,同时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各项减负政策,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村级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中,要因地、因户制宜,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户的土地流转工作。对进城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村或中介服务组织出面将其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或委托别人代耕,也可自找对象转包、委托代耕土地;临时外出的农户可通过代耕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一时无法转让、转包的土地可通过适当调整,尽可能集中连片,以便再行转让、转包。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动态,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使用权流转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及时、高效地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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