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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利用国有土地合资、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减免土地出让金50%;
  (二)外商利用国有荒山、荒坡土地开采矿产资源,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费;
  (三)外商利用集体所有荒山、荒坡土地开采矿产资源除收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在勘查设备、器材的进出口方面,外商可以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勘查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以及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所发生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或转让费,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可以计入递延资产,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区块探矿权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采矿权,属于我省审批登记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下列优惠: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
  (二)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免缴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5年;
  (三)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四)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与省内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省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对高于省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 省内地勘单位、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资产折价入股等形式,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十条 外商与省内地勘单位、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省内地勘单位、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并提供有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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