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对边远农村、牧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支持。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肺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省以县(市、区、工委)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6000人,到2010年达到15000人。
四、工作指标
(一)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到2005年农村达到90%、牧区达到60%,到2010年农村达到95%、牧区达到80%。
(二)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到2005年农村达到80%、牧区达到50%,到2010年农村达到85%、牧区达到60%。
(三)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到2005年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村医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到2005年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到2005年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中,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州(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市、区、工委)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